未如实提供认购资金实际来源及代持股份相关信息 苏豪投资收警示函

时间:2021-08-18 16:49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阅读:1852 原文链接:点击获取

8月17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关联企业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股份)、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资产)、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共同出资104,849,988.80元认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非公开发行的7,521,520股股份。其中,苏豪股份、苏豪资产、爱涛文化分别实际出资19,999,996.80元、9,999,998.40元、9,999,998.40元委托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并代持东方园林股份1,434,720股、717,360股、717,360股。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本公司名义参与本次认购,未向东方园林及时、如实提供认购资金的实际来源及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导致东方园林2016年11月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中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