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压价、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行为将受到惩戒 监管就《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向机构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18 17:1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佚名 阅读:1740 原文链接:点击获取

记者注意到,《准则》不只适用于券商,还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准则》明确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自觉抵制违法失信行为。《准则》还进一步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建立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诚信评估、加强诚信信息的应用、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关于《准则》的出台背景、与此前出台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其他自律准则的定位的异同、行业诚信要求和义务、行业诚信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整理成了“六问六答”。

一、《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赋予协会的职责;进一步丰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

二、相较于《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此次《准则》定位有何不同?

答:协会此前出台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原则性、倡导性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合规要求和职业道德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此次《准则》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行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在强化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的约束。

同时,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协调,坚持规则的差异化定位,《准则》仅提出诚信基本要求,旨在督促引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水平建设,使诚实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证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应当自觉履行哪些诚信义务?

答:(一)合法合规

1、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2、自觉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3、注重知识和信息更新,及时了解相关制度和政策变化,减少因知识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二)公平竞争

1、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3、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三)勤勉尽责

1、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2、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3、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

4、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5、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6、做好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四)言行一致

1、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或利用媒体做不实报道。如宣称公司业绩包含实际未参与过的某重大项目,或仅参与重大项目的次要工作但对外宣称其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部分;

2、开展业务活动时,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夸大事实或者评价,利用虚假信息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

3、对知悉的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应当充分告知。

(五)珍惜声誉

1、注重声誉资本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色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

2、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提升自身形象和行业声誉;

3、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4、积极参与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发起的有关制度制定、专题研究、征求意见、舆情引导、创新发展等活动,发挥专业优势,为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建言献策。

(六)投资者保护

1、应当承担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客观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

2、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注重投资者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的提高。

四、行业诚信信息如何共享与应用?

答:行业诚信信息是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准则》进一步强化了诚信信息在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客户诚信状况管理、协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准则》要求机构将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引导机构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查询拟聘用人员以及客户诚信档案并督促引导客户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准则》明确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管理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信息,供市场主体查询、使用、参考。协会建立证券行业诚信评估标准,对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并公示。协会在开展入会、登记、备案、注册等工作时,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作为参考。对诚信状况良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视情况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服务。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暂缓或者不予办理。

此外,协会还将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制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相关承诺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生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执业信息库。

五、《准则》如何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答:结合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实际,《准则》将诚信自律管理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相结合,明确协会在自律管理活动中加强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审查和应用,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工作机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具体举措如下。

(一)推动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在招聘中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就业岗位;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注册的参考;

(三)对承销机构承接失信被执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予以关注;

(四)对被纳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证券从业人员予以关注;

(五)根据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六)其他应当予以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措施。

六、针对行业的诚信从业行为,中证协如何履行其自律管理职责?

答: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建立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诚信评估、加强诚信信息的应用、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其中,自律检查方面,协会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现场检查中将诚信从业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协会可根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自律措施方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执业、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亦参照前款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编辑:曹帅